10月19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新闻通气会。会上,首次对外发布《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版。
修订版《条例》于8月2日由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第一部专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7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激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建立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曾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格局显现,新的业态不断涌现,《条例》亟需修订。2022年,修订《条例》纳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
修订后的《条例》共三十六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营造重商亲商的社会氛围。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完善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机制;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明确了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比如,通过列举的形式,对惠企政策的推进落实作出具体规定,予以细化;新增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共同参与的原则”、不得有“为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条例》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链接】新版《条例》划重点
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范围
一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了重新界定。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企业经营者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二是明确权益保护范围。规定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完善拖欠企业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拖欠企业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拖欠企业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和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
二是完善企业应急援助机制。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企业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纾困帮扶措施。
三是完善监管执法机制。条例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并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四是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规定:本市建立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推动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平台和机制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加大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力度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14类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要求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要求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为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捐赠等行为。
二是增加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诚信政府建设的规定。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项合同,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三是增加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信用修复的规定。条例规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规范指导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可以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四是畅通企业经营者维权渠道。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企业维权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双评议” ,受理社会公众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回应和处置;不得泄露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强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司法保障
一是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审慎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规定企业经营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允许其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经营权。
三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探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