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规范化管理,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安防行业实际,特制定《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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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
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规范化管理,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湖北省安防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协会为规范和促进湖北省安防行业有序发展,提升湖北省安防行业整体科研、生产和技术应用等水平,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机构、企业等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四)充分体现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竞争性和及时性;
(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与组织建设。其中,协会审议决策团体标准相关规划、政策、制度、文件等;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管理与协调;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和分工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条 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HSPA)、发布顺序号(XXXX)和发布年号(XXXX)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为协会英文名称缩写大写英文字母,形式为: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标准版权、商标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团体标准工作部(以下称团标部),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团体标准评审工作成员。评审工作成员从协会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
(三)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案及立项审批、报批稿审批、组织协调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五)负责牵头组织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团体标准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发布和出版发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为:协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一节 提案及立项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会员企业或相关企业、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团标部。
第十一条 团标部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自行提出标准立项提案。
第十二条 协会可承担相关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交由团标部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三条 拟制定的协会团体标准需有至少两家(含)以上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
第十四条 团标部负责标准立项提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审议工作。团标部设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组评审提案并形成审议意见。进行评审时,应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评审表》。
第十五条 经团标部审议通过的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由协会秘书处审定通过后,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立项公示。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团标部应协调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成立标准编写组,进行标准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验证等。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征集参与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写组,成员构成应符合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团标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标准编写组负责编写标准,经反复讨论和完善,形成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写组内部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写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报送团标部并在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标部收到标准编写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后,通过信函或网上公开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标部对征集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协调标准编写组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团标部对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汇总的征求意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团标部组织标准评审组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进行审查时,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
(二)会议审查的,团标部应在审查会议前至少7天,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交评审组;
(三)会议审查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审查人进行举手表决,获得不少于参会审查人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四)函审时,团标部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前至少15天,将函审通知及相关材料送交评审组。评审组完成审查后,通过回函或通讯形式提交审查结果。通讯提交的,需保留相关材料备查。获得有效回函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审查;
(五)标准编写组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审议稿。
第二十五条 团标部根据审查结论,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领导审批。
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团体标准审查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五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团体标准报送材料并审议通过后,发放标准编号,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协会存档。
第六节 编号
第二十七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HSP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编号形式:T/HSPA 001-2020(注:HSPA为协会英文首字母缩写)。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团标部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遇特殊情况的,可随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复审是对标准施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标准化部应形成《团体标准复审表》。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该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协会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协会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应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修订后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作其他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文进行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鼓励各位组织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协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标准编写组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协会团体标准,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四十条 协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协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的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