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协会发布了《湖北省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及湖北省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工作的需要,经协会研究讨论,对上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湖北省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实施细则》(2020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依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标准》、《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312号令)》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以下简称:省协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内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定企业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能力评价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能力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价标准、运作统一评价程序、颁发统一格式能力证书、统一发布评价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五条 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诚信表现,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省协会下设湖北省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能评中心)组织开展湖北地区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工作。省协会能评中心在各市州设立湖北省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初审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初审机构为所在地安防工程企业提供能力评价咨询、初审及其它关联服务。没有设立初审机构的市州,企业可直接联系省协会能评中心咨询办理。
第二章 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一级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当日汇率)。
(二)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名。技术负责人须经公司书面任命或授权,同时满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要求。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符合以下其一:
1)通过由中安协组织实施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考试,企业可在能力评价申报系统中自动获取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编号;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资格考核;
3)通过《湖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装与运行”两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3.通过“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考试的人员变更所属单位时,应向省协会能评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现单位的劳务合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省协会能评中心经与原单位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每人一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4.通过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须提交证明文件: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及证书(包含封面页、照片页及盖章页)。
(三)申报企业须提交近两年内经公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竣工工程项目业绩。
1.业绩范围:《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中规定的,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系统工程项目。
2.业绩数量:至少具有5项一级规模(100万以上或风险等级为一级风险的)的工程项目业绩,其中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业绩至少有2项;
3.业绩金额:工程项目业绩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年审、复评时,企业还须满足新竣工工程项目业绩总额不少于800万元。(同一个工程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申报使用)
4.业绩时间段:
1)近两年内是指以企业网上提交日期往前推两年;
2)新竣工业绩的时间段是指年审、复评日期(月、日)之日起往前推一年。
5.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工程合同:要求有封面、开云(中国)(甲乙双方信息)、标的与工程额页、签字盖章页;
2)设备报价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以及分项报价,并加盖企业公章;
3)竣工验收文件:明确验收结论,有甲方签字、日期及公章。
4)系统设计方案:首次评价或复评时,须在三个工程额最高的业绩中,选择一个非保密项目的设计方案(非施工组织方案)提交;(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6.凡提供工程业绩属于分包项目的,须提供建设方总包合同复印件。
7.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业绩,须将项目中非安防工程部分的金额扣除。
(四)相关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1.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1.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企业自有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
3.企业租赁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租期应在能力评价过程中有效且超过二个月。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覆盖范围须单独明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并在有效期内。注:类似“******(含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不符合能力评价规定。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企业须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高空作业记录、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电梯、施工脚手架检查表等。通过OHSMS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替代实施记录)。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公司须提交工程项目售后服务制度、实施记录(含3份客户售后服务回单等)和近一年客户满意度调查统计分析表(包括被调查客户名称、调查项目、满意度百分比等)。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1.公司须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社保查询章)出具的社保缴纳名册,名册上明示险种和至少近三个月的缴费时段。近三个月缴费时段即:2020年1月提交申请,企业至少需要提交2019年9月至11月的证明文件;
2.凡申报技术人员中含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交由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返聘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退休证(封面、照片页、信息页、社保号页)及与申报单位的返聘协议;
3.凡公司出具证明属于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须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人员劳务合同、人力资源委托服务合同、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单、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评审过程中将进行原件核查;
(十)自评报告及工商、银行、税务诚信证明:
1.企业需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报告的框架结构包括(不限于)以下部分:
1)基本情况概述:成立与发展、组织结构与员工(要有对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的介绍)、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年限、经营场所等;
2)业务能力说明:主营范围、安防业绩、运行状况、使用效果;
3)内部管理说明: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文档管理、教育培训、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
4)诚信表现说明:员工权益、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社会贡献、资信荣誉等;
5)声明:本公司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2.企业须提交内部管理文件:
1)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工程项目监理检查考核表、项目巡检记录等);
2)文档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档案目录、发放记录等);
3)教育培训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培训记录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培训签到表等);
3.企业近一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4.企业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或开户行《资信证明书》证明近一年内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企业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近一年内企业依法纳税;
6.以上工商、银行、税务部门证明截止日期应为企业最终提交评价申请的前两个月,即2020年1月提交评价申请,上述诚信证明的截止时间至少至2019年11月。
第八条 企业二级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当日汇率)。
(二)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须经公司书面任命或授权,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要求。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符合以下其一:
1)通过由中安协组织实施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考试,企业可在能力评价申报系统中自动获取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编号;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资格考核;
3)通过《湖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装与运行”两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3.通过综合能力验证的人员变更所属单位时,应向省协会能评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现单位的劳务合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省协会能评中心经与原单位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每人一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4.通过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须提交证明文件: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及证书(包含封面页、照片页及盖章页)。
(三)申报企业须提交近两年内经公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竣工工程项目业绩。
1.业绩范围:《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中规定的,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系统工程项目。
2.业绩数量:至少具有5项一、二级规模(30万以上或风险等级为一、二级风险的)的工程项目业绩;
3.业绩金额:工程项目业绩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年审、复评的,企业还须满足新竣工工程项目业绩总额不少于400万元。(同一个工程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申报使用)
1)近两年内是指以企业网上提交日期往前推两年;
2)新竣工业绩的时间段是指年审、复评日期(月、日)之日起往前推一年。
4.工程项目业绩须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要求有封面、开云(中国)(甲乙双方信息)、标的与工程额页、签字盖章页;
2)设备报价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以及分项报价,并加盖企业公章;
3)竣工验收文件:明确验收结论,有甲方签字、日期及公章。
4)系统设计方案:首次评价或复评时,须在三个工程额最高的业绩中,选择一个非保密项目的设计方案(非施工组织方案)提交;(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5.凡提供工程业绩属于分包项目的,须提供建设方总包合同复印件。
6.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业绩,须将项目中非安防工程部分的金额扣除。
(四)相关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1.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1.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企业自有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
3.企业租赁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租期应在能力评价过程中有效且超过二个月。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覆盖范围须单独明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并在有效期内。注:类似“******(含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不符合能力评价规定。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企业须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高空作业记录、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电梯、施工脚手架检查表等。通过OHSMS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替代实施记录)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公司须提交工程项目售后服务制度、制度实施记录(含3份客户售后服务回单等)和近一年客户满意度调查统计分析表(包括被调查客户名称、调查项目、满意度百分比等)。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1.公司须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社保查询章)出具的社保缴纳名册,名册上明示险种和至少近三个月的缴费时段。近三个月缴费时段即:2020年1月提交申请,企业至少需要提交2019年9月至11月的证明文件;
2.凡申报技术人员中含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交由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返聘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退休证(封面、照片页、信息页、社保号页)及与申报单位的返聘协议;
3.凡公司出具证明属于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须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人员劳务合同、人力资源委托服务合同、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单、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评审过程中将进行原件核查;
(十)自评报告及工商、银行、税务诚信证明:
1.企业需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报告的框架结构包括(不限于)以下部分:
1)基本情况概述:成立与发展、组织结构与员工(要有对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的介绍)、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年限、经营场所等;
2)业务能力说明:主营范围、安防业绩、运行状况、使用效果;
3)内部管理说明: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文档管理、教育培训、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
4)诚信表现说明:员工权益、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社会贡献、资信荣誉等;
5)声明:本公司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2.企业须提交内部管理文件:
1)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工程项目监理检查考核表、项目巡检记录等);
2)文档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档案目录、发放记录等);
3)教育培训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培训记录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培训签到表等);
3.企业近一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4.企业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或开户行《资信证明书》证明近一年内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企业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近一年内企业依法纳税;
6.以上工商、银行、税务部门证明截止日期应为企业最终提交评价申请的前两个月,即2020年1月提交评价申请,上述诚信证明的截止时间至少至2019年11月。
第九条 企业三级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当日汇率)。
(二)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符合以下其一:
1)通过由中安协组织实施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考试,企业可在能力评价申报系统中自动获取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编号;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资格考核;
3)通过《湖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装与运行”两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3.通过综合能力验证的人员变更所属单位时,应向省协会能评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现单位的劳务合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省协会能评中心经与原单位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每人一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4.通过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须提交证明文件: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及证书(包含封面页、照片页及盖章页)。
(三)申报企业须提交近两年内经公安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竣工工程项目业绩。
1.业绩范围:《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中规定的,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系统工程项目。
2.业绩金额:工程项目业绩总额50万元(含)以上。(同一个工程项目只允许一家企业申报使用)
1)近两年内是指以企业网上提交日期往前推两年;
2)新竣工业绩的时间段是指年审、复评日期(月、日)之日起往前推一年。
3.工程项目业绩须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要求有封面、开云(中国)(甲乙双方信息)、标的与工程额页、签字盖章页;
2)设备报价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以及分项报价,并加盖企业公章;
3)竣工验收文件:明确验收结论,有甲方签字、日期及公章。
4)系统设计方案:首次评价或复评时,须在三个工程额最高的业绩中,选择一个非保密项目的设计方案(非施工组织方案)提交;(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4.凡提供工程业绩属于分包项目的,须提供建设方总包合同复印件。
5.企业提交的工程项目业绩,需将项目中非安防工程部分的金额扣除。
(四)相关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年审时可忽略此项)
1.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1.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企业自有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
3.企业租赁工作场所须提供其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租期应在能力评价过程中有效且超过二个月。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须提交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企业须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高空作业记录、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电梯、施工脚手架检查表等。通过OHSMS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替代实施记录)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公司须提交工程项目售后服务制度、制度实施记录(含3份客户售后服务回单等)和近一年客户满意度调查统计分析表(包括被调查客户名称、调查项目、满意度百分比等)。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1.公司须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社保查询章)出具的社保缴纳名册,名册上明示险种和至少近三个月的缴费时段。近三个月缴费时段即:2020年1月提交申请,企业至少需要提交2019年9月至11月的证明文件;
2.凡申报技术人员中含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交由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返聘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退休证(封面、照片页、信息页、社保号页)及与申报单位的返聘协议;
3.凡公司出具证明属于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须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人员劳务合同、人力资源委托服务合同、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单、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评审过程中将进行原件核查;
4.凡公司出具证明员工个人自行缴纳社保的,不作为有效证明文件。
(十)自评报告及工商、银行、税务诚信证明:
1.企业需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报告的框架结构可包括(不限于)以下部分:
1)基本情况概述:成立与发展、组织结构与员工(要有对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的介绍)、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年限、经营场所等;
2)业务能力说明:主营范围、安防业绩、运行状况、使用效果;
3)内部管理说明: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文档管理、教育培训、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
4)诚信表现说明:员工权益、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社会贡献、资信荣誉等;
5)声明:本公司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2.企业须提交内部管理文件:
1)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工程项目监理检查考核表、项目巡检记录等);
2)文档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如:档案目录、发放记录等);
3)教育培训制度和实施记录(如:培训记录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培训签到表等);
3.企业近一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4.企业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或开户行《资信证明书》证明近一年内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企业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近一年内企业依法纳税;
6.以上工商、银行、税务部门证明截止日期应为企业最终提交评价申请的前两个月,即2020年1月提交评价申请,上述诚信证明的截止时间至少至2019年11月。
第三章 企业能力评价流程
第十条 企业能力申报
(一)基本原则:企业申报能力评价实行属地管理和自愿原则。企业在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本细则,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申报,以免发生漏报,误报等情况被退回,影响企业能力评价进度。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章企业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申报级别;
2.提交初审:企业向所属地初审机构咨询并按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档)进行初审。
1)初审通过,初审机构通知企业登录“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网上填报、上传资料;
2)初审未通过,初审机构通知企业修改材料重新初审。
3.网上填报:企业登录“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填写相关表格并上传电子版资料(具体格式要求,请查阅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中的“申报指南”)最后确认提交; (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网址为http://122.112.2.213)
第十一条 省协会能评中心评价
省协会能评中心对通过初审并在网上填报完毕的企业资料进行受理、评价。
(一)能力评审
1.按照企业申报能力等级,省协会能评中心评审员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系统性和符合性审查;
1)资料的完整性指:资料中应有的信息是否全部、正确提供;
2)资料的系统性指:同份资料或不同份资料中的同一信息是否一致;
3)资料的符合性指:资料中的相关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等级条件的规定;
2.确认符合的,报告评审结论;
3.确认不符合的,与企业沟通,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全部不符合事项;
4.企业应在告知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补充证据资料,纠正有效的,即为符合本细则企业能力评价标准,纠正无效的,即为不符合;
5.沟通纠正的机会只有一次。
(二)能力审定
1.申报二、三级能力评审的,省协会能评中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能力审查,复核企业资料、评审员的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报告审查意见;
2.省协会能评中心负责人根据评审专家审查意见,负责审定二、三级能力评价,签署审定意见;
3.申报一级能力评审的,由省协会能评中心负责人批转至中安协实施终评。中安协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能力审查,复核企业资料、评审员的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报告审查意见;
4.省协会能评中心可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评价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检,重点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核实与投诉有关的事项。随机性抽检比例不低于10%;
5.经中安协能评中心专家终评,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协会能评中心处理;
6.公示期内无投诉的中安协批准颁发一级能力证书;否则,由中安协能评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处理;
7.通过能力评价的企业由省协会能评中心通知企业领取能力评价证书,企业派人持企业委托函到省协会能评中心或初审机构领取。
第四章 年审与复评
第十二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获证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年审和复评。
第十三条 省协会能评中心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复评初评,明确审查结论,并批转至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实施终评;组织、批准二、三级企业能力年审、复评。
第十四条 中安协能评中心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复评终评,批准一级企业能力年审、复评。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能力年审或复评标准见本细则“第二章企业能力评价标准”,年审、复评流程与评价流程相同。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正、副本证书,原证书收回。
第十七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企业,应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每三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向省协会能评中心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省协会能评中心,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签署盖章。经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本。
第二十三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应及时向省协会能评中心报告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信息。
第二十五条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恪守证书使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撤销其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能力评价,并在中安协、省协会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1.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3.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6.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7.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重新申报能力评价。
第二十八条 能力评价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办法》,要守法遵规,保守秘密,敬业、公正、廉洁,恪守评审员行为准则。要做到公正客观,忠于职守;勤奋认真。一丝不苟;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随意讨论和披露评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企业任何财物;不误导企业;不损害省协会和中安协的声誉;谨言慎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能力评价评审人员在能力评价工作中,安防工程企业投诉的重大问题,确应由评审人员承担责任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将按《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办法》及省协会能评中心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省协会设立投诉监督电话:027-8732491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协会所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