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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推动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昆明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托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入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完成了《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制定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2021版》等文件。2016年以来,昆明市先后被列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城市、国家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城市、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城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建立了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托育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养老服务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25个。其中,农村敬老院31个,城市公办养老福利机构14个,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80个。全市共有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88个,互助养老服务站976个,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188个。全市共有各类养老床位2.89万余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7.33%,兜底线床位占比32.3%。全市共有医养结合机构45个,医养结合床位数15446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2300余人,其中,养老护理专业人才1887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4个。
托育服务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全市共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64个,其中,全托育机构49个,托幼一体机构86个,幼儿园提供插班生服务机构463个,其他机构66个。全市共有总托位数10560个,较2020年增加7613个托位,千人托位数达1.2个。保育人员2281人,其中,专职、兼职保健人员775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发展趋势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21.82万人,占总人口的14.4%,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31个百分点;全市0至3岁婴幼儿常住人口37.61万人。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每千名常住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约为23.7张,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1张);全市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1.2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2个);全市入托人数0.68万人,入托率1.8%,低于全省平均数(2.5%),低于全国平均数(5.5%)。
“十四五”以来,昆明市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具备了良好的地理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老龄化转型带来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升级,养老托育产业潜在市场规模巨大,但同时也存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业态单一等问题,面临着财政投入压力加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挑战。
二、 发展目标
养老服务方面: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大于96%、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95万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31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60%以上、兜底线和普惠性养老床位合计占比80%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人均预期寿命81岁、养老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财政(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不低于55%、培养养老护理员12000名、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不低于1名、全市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7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大学分校(老年学校)、5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为7.16%、创建国家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活力发展社区)达20个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至少配1名社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超过70%、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不低于90%、家庭养老床位数不低于4000个、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医养结合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5%以上、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达到85%、每年新增老年幸福食堂40个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托育服务方面: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托位占比80%、街道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托育服务综合管理网络覆盖率达到100%、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达到8000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儿童社会工作者数达到1700人、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0%、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
三、 重点任务
(一)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 “兜底线”。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推动实施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推动建设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兜底保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推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稳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照护需求。建立基本托育服务清单,明确托育项目、标准和资金保障渠道。提供教养医结合服务,成立市、县、乡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作用,立足社区、面向家庭,为婴幼儿提供齐全、连续、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科学育儿宣传指导服务,实现常住人口婴幼儿家庭全覆盖,促进婴幼儿成长环境和养育方式改进。(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促普惠”。实施普惠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发挥预算内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通过综合应用规划、用地、投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政策,切实降低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成本,推动养老托育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托育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组织全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谋划一批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园区从业人员和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开设小小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市场化”。大力推动“养老托育+行业”多元融合,促进养老托育与文化、教育、家政、医疗、商业、金融、保险、旅游等行业全面融合发展,探索发展旅居养老、健康养老等新业态。拉长养老托育产业链条,丰富养老托育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婴幼儿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业向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打造一批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行业品牌。(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大健康办、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居家社区服务
4. 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与养老托育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照护课堂等方式,为养老抚幼的家庭提供指导。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并实施相关培训工作。按照《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执行子女护理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大力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推动失能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优化居家社区服务。优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齐,达到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齐托育服务设施,达到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出台“物业服务+养老托育服务”有关政策措施,并在有条件的小区开展试点。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医养康养结合
6.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持续深化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共同体”、“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协作体”、“1+1+x”(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医院)联合体为支撑,“家庭医生团队+居家养老嵌入式”工作模式与“医疗服务+休闲养生+健康养老候鸟式”复合型工作模式相结合的“三体一式一型”的“311”医养结合工作模式。鼓励养老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探索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探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为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昆明宜居宜养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建设“国际大健康名城”的目标定位,加强养老产业与大健康产业、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衔接,顺应中高端养老需求,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等具有昆明特色优势的养老资源为基础,推动旅游业与养生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等养老服务新业态。大力建设集健康、旅游、养生、养老的综合体项目,将昆明打造成为集生态观光、长寿养生、休闲度假、民俗体验、康体疗养、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养老养生热点旅游目的地。(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健康办、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发展老年大学
8. 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实施发展老年大学行动计划,在目前已构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办学格局。支持现有老年大学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巩固和提升办学水平。支持举办老年开放大学、县(市)区老年开放学习中心、街道(乡镇)老年开放学校和社区(村)老年开放教学点,鼓励教育机构(学校)参与开展老年教育科研和老年教育教学,逐步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大学,助推有条件、有规模的楼盘、小区开办老年学校,建设一批“家门口的老年大学”。加强优秀老龄出版物出版发行、荐读导读,开展伴读关爱活动。(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创造老有所为的就业环境。充分调动大龄劳动者和老年人参与就业创业的积极性。积极拓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渠道,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老年人在更大程度、更宽领域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出台福利优惠等政策,鼓励老年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协议,保护老年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充分挖掘、灵活开发农村为老服务就业岗位,促进老年人剩余劳力内部消化。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致富。持续推进老党员先锋队、老干部宣讲团两支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引导广大老党员、离退休干部积极参与社会、社区治理,为建设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丰富老有所乐的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增加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推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制作适合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产品。加强老年文体活动骨干培训,组织开展全市老年春晚、老年艺术节、老年合唱大赛、老年舞蹈大赛等大型活动,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基层老年文化艺术活动。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多种老年人体育组织,举办全市老年人体育健身重大活动,推动城乡基层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常态化。推进全社会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加强老年人关爱组织的培育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用品和服务产业
11. 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产业。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加盟、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服务产业体系,满足老年人和婴幼儿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加大对全市养老托育服务项目支持、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重点支持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支持将旅游养老产业培育成为战略性新兴特色产业。依托独特的气候和生态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产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昆明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产业聚集区,着力培育一批面向全省、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集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中医保健、医疗康复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产业龙头企业。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国际性养老服务市场,着力打造面向全国、南亚东南亚的养生养老示范基地,建成全球知名的候鸟式(旅居)养老胜地。(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健康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托育服务及相关用品的有关标准,推动与老年人和婴幼儿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及技术创新。实施康复辅助器具、智慧老龄化技术应用推广工程,积极引进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等产品生产,逐步实现产业化发展,推广环境监控、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智能辅助产品,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培育涵盖养老托育服务、动画设计与制作等形式多样的“一老一小”服务品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信息化程度。推动“智慧养老院”、“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推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探索将帮助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纳入其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内容,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依托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整体推进
14. 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昆明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昆明市“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促进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落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和10件惠民实事。(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强化用地保障和资源利用。根据人口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和布局,科学编制养老托育设施供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有企业房屋和设施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养老托育服务的,鼓励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资金投入
16.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力度。市县两级应将不低于55%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国务院开云手机站官方网站入口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顾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非营利性养老和托育服务的,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其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金融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保险及运营保险。(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专业人才培养
18. 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拓宽养老托育服务业人才培养途径,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办好医学、护理、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幼儿保育等养老托育相关专业。深化校企合作,推进养老托育领域产教融合发展,支持院校和机构共建合办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机构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托育服务,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完善就业薪酬激励政策。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养老托育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推动用人单位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出台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到养老托育服务行业从业政策,建立养老托育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不断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社会地位、社会价值和薪酬待遇。开展养老托育护理员关爱活动,推行建立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按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至150元的护理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支持政策
20. 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补贴制度。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广泛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机构参与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养老托育志愿服务项目库和产业合作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积极发挥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功能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计生协、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数据资源综合运用。依据国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积极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认真做好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借助第三方力量加强人口趋势和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前景预测,服务“一老一小”产业发展,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规范监管
23.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托育服务全过程监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建与退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养老托育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养老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市政务服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营造友好环境
26. 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社区整治过程中,一并实施社区适老化、适儿化环境改造和设施配置,加快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无障碍通道改造、母婴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用人单位应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提升出租汽车适老化、适儿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网约车平台企业、定制客运企业、农村客运企业等服务平台设置“无障碍出行”功能。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儿童友好示范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等建设示范行动。建成一批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妇联、市商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加强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制度,健全有关配套政策。积极构建老年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婴幼儿被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幼儿舆情应对、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为婴幼儿发展创造安全成长空间。完善孤儿收养、寄养制度,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推动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婴幼儿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积极开展防范邪教、诈骗、非法集资、传销、防范拐卖儿童等宣传活动,增强老年人、婴幼儿家庭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法组织实施老年人、婴幼儿食品、玩具等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排除危及老年人和婴幼儿健康的潜在质量风险隐患。(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坚持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及“老年温馨家庭”创建、“云岭十大孝星”评选和“敬老月”系列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和完善保障儿童优先发展、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为培养造就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接班人贡献力量。利用有关媒体加大对人口老龄化国情、老年人及儿童有关政策法规、尊老爱幼工作先进事迹、幸福家庭成功经验等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保障要素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昆明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发改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市养老托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好分工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建立项目清单、事项清单、进度清单,推动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对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政策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和协调保障机制。(市养老托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落实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和养老托育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定期检查重点工作进度质量,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查问题、抓整改、上项目、促发展,确保养老托育工作落到实处。(市养老托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