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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的生产要素,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复合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21年产业规模突破1.3万亿元,大数据产业链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领域逐步向智能制造、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拓展,并催生了一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
今年以来,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多地纷纷出台数据相关条例(包括大数据条例、数据条例、数字经济条例,统称为“数据条例”),对数据赋能产业、数据安全保护、数据共享等内容进行规制,以促进当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省域范围内公共数据的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划定了一条法律的安全红线。
《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突出改革导向,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二是规范机制途径,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
三是强化安全保障,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三大体系。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从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四个维度对于数据的收集、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确认了个人的数据权益并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最小必要”原则等。同时,《条例》对APP收集个人数据进行了规制,最后对大数据“杀熟”、个性化推荐、“
人脸识别”数据的使用以及未成年人个人数据保护等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条例》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
《条例》对于公共数据也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建立城市大数据分中心的举措;确认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后,深圳在大数据立法上再度发力,以此推动数字经济新引擎释放更强动能。
该《条例》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促进为主线,就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应用场景、开放合作、支撑保障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
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是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关键。《条例》要求,市政府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条例》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全面支撑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汇聚和产业数字化升级。同时,推动大湾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共享。
上海市
《上海市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结合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瓶颈,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公共数据治理方面,《条例》提出,要深化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制订公共数据分类管理、便捷共享等规范,提升政府内部数据共享应用效率;建立政府统一采购非公共数据制度,提升财政资金集约化利用水平,加快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数据要素市场方面,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机制,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创建完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并由相关行业协会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数据安全方面,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江苏省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聚焦数字技术创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为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焦点”。在数字产业化方面,要组织新一轮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实施龙头企业“十百千”培育计划;要遴选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建设产业链共享服务平台,培育数字经济产业链。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重点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培育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工厂,建设5G全连接工厂;推进
动力电池、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光伏组件、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
此外,条例还对全面加强数据利用和保护,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保障和监督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北京市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三要素”,即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规定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条例》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方面进行了清晰规划。数字产业化方面,《条例》强调“建设数字产业园区”,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政企数据交互共享。产业数字化方面,《条例》指出,大力推动国企、中小企业、工业、金融、商贸、农业和有关内容数字化,鼓励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链条化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活数字经济新活力。《条例》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上发力,对传统的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同时,《条例》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推动数据要素有效流动。
广东省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公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以来的首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依托“数据、技术”两大要素驱动,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底层支撑作用,强化政策措施保障,整体构建“两大核心、两大要素、一个支撑、一个保障”的框架结构。
在数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条例》鼓励对数据资源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挖掘数据资源要素潜力。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
对于解决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条例》从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两个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专门设立“数字技术创新”专章,规定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打造数字技术大型综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河北省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找准“发力点”,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整体布局,各地结合实际重点推动现代通信、新型显示、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条例》首次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中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明确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布局和应用协同,推进与京津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
针对目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水平不高的现状,《条例》“管好”数据,明确对公共数据实行统筹管理,制定统一的分类规则、分类标准和分类管理要求;打通“壁垒”,规定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确立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的数据收集原则,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回流以及公共数据开放进行规范;依法利用,对数据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依法使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
江西省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22年11月9日经第10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促进措施、安全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数据资源方面,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创设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规定被授权运营主体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
数据要素市场方面,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保护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探索建立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和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
发展应用方面,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升数据软硬件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实现数字技术融入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助力政府治理数字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运用数据管理的制度规则。
此外,《条例》规定了促进数据应用的措施。比如,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培养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创新监管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区域协作,积极对接数字大湾区、数字长三角,推进长江中游三省协同发展。
山东省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规定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对数据目录编制及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具体要求;对数据采集划出“禁区”,强调不得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对大数据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在政务服务中可以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条例》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
安徽省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数据资源要统筹管理。《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类调整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还规定了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基本要求。
二是积极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规定了政府要推动开发利用大数据发展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治理、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建设“城市大脑”等。
三是推出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条例》规定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各方面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突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福建省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
《条例》从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大数据的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数据资源: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原则和利用路径。《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基础设施: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发展应用:要求积极推进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条例》特别要求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还要求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重庆市
《重庆市数据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重庆市针对“数据”领域出台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数据安全责任制”,提出数据处理活动六类禁止性行为和八项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单位行为,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和数据校核机制,为数据安全“保驾护航”。
《条例》还确定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两大类。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平台、目录规则,夯实数字化基础底座,实现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一张目录管到底。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框架制度。强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支持和规范数据交易有序发展,明确数据交易的原则、义务以及不得进行交易的三种情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针对性地对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平台建设、目录管理、数据标准、采集汇聚、质量管控、共享开放等作出规定,提高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强化公共数据的质量管控,优化提供公共数据的服务方式。
在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方面,《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
在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方面,《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辽宁省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突出辽宁工业大数据特色。《条例》设置“工业大数据”专章,突出发挥企业在工业大数据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定了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融合应用、安全保护和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义务。
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条例》设置“基础设施”专章,规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力、分层分类实施,并根据国家“东数西算”总体安排。
全面保障数据安全。《条例》设置“数据安全”专章,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责任确定原则,搭建数据安全管理体制。
吉林省
《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作了全过程规范,进而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带动社会数据汇聚融通。
在数据共享方面,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在数据开放方面,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不仅是行政机关,全省公用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采集或者产生的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用于共享开放。
《条例》提出促进大数据资源在更多领域应用,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明确了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政务服务、社会信用等方向深化大数据的创新应用。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项目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引育等方面应当加强政策支持。
贵州省
贵州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也是国内第一个省级层面对大数据进行立法的省份,先后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法规,通过法律的方式界定大数据各方面的关系,全面开展大数据安全治理方面的实践等。
其中,《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紧扣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现实需求和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把贵州省在以大数据兴业、惠民、优政等领域的创新做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个人和单位。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进行了明确,条例中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天津市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数据安全、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在政务数据开放方面,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教育、科技、农业、环境、金融、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
明确政府单位主体责任和主要职责。在数据采集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得的共享数据,政务部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人才政策支持。在培育大数据产业方面,《条例》鼓励从事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依法收集、存储业务数据,并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用于共享和开放。《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推动大数据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应用。在大数据开发应用方面,《条例》指出,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企业跨界联合,鼓励大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支持壮大新兴业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加快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
四川省
《四川省数据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区域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全文共计七十条,共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提出要提升电子政务云等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数据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亮点二:明确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强调在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不得以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的唯一验证方式;
亮点三: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并明确三类共享的适用范围;
亮点四:鼓励开展数据融合应用,提出要加快数据赋能各个产业及城市治理、智慧乡村等领域;
亮点五:提出要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并将数据处理者所应履行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列举;
亮点六:明确要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提出要与重庆市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共享。
海南省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七条,从总则、大数据开发与共享、大数据开发与产业促进、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覆盖了大数据采集、汇聚、存储、管理、开放共享等各个环节。
《条例》明确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大数据产业布局和导向,坚持市场主导,培育骨干企业,建立产业体系,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大数据领域金融、人才、科研、技术、市场等方面制度创新,促进大数据产业高效健康发展。
《条例》指明了大数据助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任务和途径。运用大数据营造优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现代化水平,为海南自贸区、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提供信息化基础支撑。
山西省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明确政府管理职责、制定促进发展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推动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为大数据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收集、存储相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依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发挥政务数据的价值。
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条例》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上进行数据交易。
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新业态。《条例》明确“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设立省政府专项资金。《条例》明确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大数据机构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
陕西省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加强资源共享和数据开放。
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条例》强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医疗健康各个方面的应用,并且要求加快数字医院建设,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共享服务,拓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空间和内容。
此外,《条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广西大数据发展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市场、发展应用、数据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衔接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专门设置了数据要素市场章节,对我区的数据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规范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安全保护有关要求,建立数据销毁处置机制,合理确定销毁方式。
针对“公共数据如何开放”,《条例》也进行了规范。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在数据交易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以及运营规则。鼓励数据交易活动的同时,也明确了5种情形不得交易,这5种情形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情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