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价方式,提升职称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需求。近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启动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2023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申报。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全省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公开发布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评委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推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三)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评审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一)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全省统筹、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职称政策和系统操作知识学习,积极为管理服务对象做好政策解读、系统操作咨询等工作,对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应汇总后逐级反馈,不得简单推诿。
(二)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审核推送申报人员材料,大力宣传职称网上申报和电子证书信息查验渠道、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2022年度通过线下申报评审的职称数据,应于2023年7月20日前录入系统,省职改办将于7月底前向人社部集中推送。
(三)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时间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